2013-05-30 06:5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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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wǎng)北京5月29日消息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擊震懾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犯罪,提高全社會法制意識與防范保護意識。其中鮑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作為典型案例發(fā)布,表明當前我國兒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已經(jīng)引起最高法的高度關(guān)注。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剛剛接受中央臺記者專訪。
這起典型案例中,7名女童被害時都才9歲、10歲。出于對孩子們的保護,這也是最高法發(fā)布的案例中唯一沒有寫明被告人姓名的案例。被告人鮑某某,1966年4月出生,大專文化,在某村小學擔任班主任或任課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他利用教師身份,將罪惡的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學生。薛淑蘭介紹了鮑某某犯罪的惡劣情形。
薛淑蘭:鮑某這個老師,主要是針對自己的女學生作案,以打掃衛(wèi)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后將學生帶到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地方,強迫這幾個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乘機猥褻和強奸這些學生。
更為惡劣的是,鮑某某對孩子們的猥褻、強奸多達數(shù)十次,并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視頻。2011年9月19日,鮑某某被人舉報后,在學校校長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褻女學生的事實。最后,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鮑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薛淑蘭:他作為教師,應該為人師表,并且應當保護好學生不受侵害,但是鮑某卻利用教師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須依法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此類案件決不手軟。
薛淑蘭: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quán)益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絕不能手軟。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這樣的一起典型案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非常及時。
佟麗華:最高法院公布這個案例非常必要和及時,現(xiàn)在司法要向整個社會傳達一個清晰的信息,也就是幼女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如果對幼女進行性侵害,包括猥褻,一定要接受嚴厲的刑事處罰。以震懾整個社會,更好地保護幼女的安全。
司法實踐表明,當前農(nóng)村的留守兒童,包括隨進城務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傷害,如何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安全呢?佟麗華建議。
佟麗華:我們怎樣來保障這些孩子的安全,從教育行政部門講,要加強老師入門的嚴格審查,避免那些有不良行為的人或類似問題的一些人進入教師這個隊伍,同時應該加強對老師的教育和監(jiān)管,避免類似事情的發(fā)生。
特別提示家長,要多跟孩子溝通,特別要提示他們注意保護自己。
佟麗華:從家長的角度來說,一定要有一個意識,當孩子提出類似問題,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問題,要及時向司法機關(guān)報案,讓司法機關(guān)進行調(diào)查和處理。同時要給孩子以寬慰、安撫、鼓勵,避免孩子在受到傷害后,不敢向家長說,或者說了,承受來自家庭的心理壓力。
相關(guān)報道: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quán)益典型案例
案例1:鮑某某強奸、猥褻兒童被執(zhí)行死刑
被告人鮑某某,男,漢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專文化,小學教師。2010年9月,鮑某某在某村小學擔任被害女學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馮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方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打掃衛(wèi)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后將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趁機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陰部,猥褻各被害人共計數(shù)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計數(shù)十次,并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視頻。2011年9月19日,鮑某某被人舉報后,在學校校長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褻女學生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猥褻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又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里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shù)十次,并將其中6人奸淫,又達數(shù)十次,還拍攝該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強奸的照片、視頻,嚴重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極大地傷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情節(jié)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深遠,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鮑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褻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褻兒童罪構(gòu)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所犯強奸罪不構(gòu)成自首,依法不能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鮑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案例2:繼母借“教育”之名打罵虐待繼女
被告人李艷勤,女,漢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戶。2010年9月,李艷勤和申某剛各自離異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的女兒申某某(被害人,歿年5歲)開始與李艷勤、申某剛及李艷勤的兒子申某桐一起生活。其間,李艷勤經(jīng)常以申某某不寫作業(yè)、不聽話為由,采用掐、擰、踢、燙等方式毆打申某某,致申某某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經(jīng)常受傷。2012年3月27日,申某剛到外地打工,李艷勤帶著申某某、申某桐到山西省平順縣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艷勤在其租住處因瑣事毆打申某某,致其腹部受傷,后又多次毆打申某某腹部等部位,致其傷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某某開始出現(xiàn)嘔吐癥狀,李艷勤購買了治療中暑等癥狀的藥物讓申某某服用。同月6日17時許,申某某和申某桐在租住處睡覺,李艷勤將兩個孩子反鎖在家中。當天19時許,李艷勤回家后發(fā)現(xiàn)申某某躺在床下,身體已經(jīng)發(fā)涼,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申某某送往醫(yī)院搶救,但在途中申某某因受鈍性暴力作用造成腸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艷勤故意傷害被害人申瀟然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李艷勤借“教育”之名,在與申某某共同生活期間經(jīng)常對其進行打罵虐待,并最終將申某某毆打致死,情節(jié)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艷勤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據(jù)此,依法認定被告人李艷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案例3:鄧家文組織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鄧家文先后在廣東省翁源縣城寶源賓館、龍勝賓館、雅泰賓館、幸福賓館、華美賓館開房給未成年人楊某某、林某某、張某某、劉某A、李某某、劉某B、朱某某(其中楊某某、張某某、劉某A14歲,劉某B、朱某某15歲,林某某13歲,李某某12歲)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條件,多次組織、指使他們采取爬墻、踢門、撬門、撬鎖等方式入室盜竊財物。
2010年8月8日19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嚇的方式迫使黃某某(12歲)帶楊某某到翁源縣前進路東七巷10號自己家中,楊某某盜得黃某某爺爺房間抽屜里的現(xiàn)金200元及其四嬸的金鵬牌手機一部(未估價)。后楊某某將現(xiàn)金和手機交給鄧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縣朝陽路縣建設局院內(nèi)劉梅鳳家,爬墻入室盜得黑色尼康牌相機一部(價值1 200元)和手鐲一只(未估價)。后兩人到龍勝酒店205房將贓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劉某B到縣城教育路龍仙糧所內(nèi)何美霞的住處,踢開木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機一部,諾基亞、三星、海爾牌手機各一部和香煙等物,贓物共計價值1 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張文浩持菜刀對何美霞進行威嚇,并與同伙逃離現(xiàn)場,將上述物品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等人去到翁源縣建設一路19號4棟401房甘兆明家,撬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 900多元和組裝電腦(價值2 500元)等物,后將上述款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縣龍英路36號402房黃碧發(fā)家,撬門入室盜得佳能、索尼牌數(shù)碼相機各一部,飛利浦、諾基亞牌手機各一部,勞力士手表一塊及酒、茶葉等物一批,贓物共計價值4 950元。后將茶葉、手表交給鄧家文,酒、相機、手機被朱某某、張某另外處理。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鄧家文伙同鄧敏紅、鄧秋生(均在逃)在翁源縣龍仙鎮(zhèn)田心小學門口,以劉華、賴成發(fā)等人盜竊所得大額款物未分贓款給鄧家文為由,采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劉華使用的黑色大眾捷達小轎車一部(價值2萬元)、現(xiàn)金2 300元及賴成發(fā)的戒指一枚(未估價)。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鄧家文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入戶盜竊,情節(jié)嚴重,所犯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鄧家文在組織楊某某等人在黃某某家盜竊財物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以對其此次犯罪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鄧家文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