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萬購房款存銀行 入賬3天即被假簽名騙走
繪圖:吳文鋒
市民何小姐的一筆580萬元的購房首期款在打入交通銀行的“二手樓首期款監(jiān)管賬戶”后,卻被人以偽造的簽名和付款委托書等材料騙走。而交通銀行經辦工作人員在知曉房產證等材料系偽造的前提下依然幫助其完成付款程序。日前,一起詐騙案引發(fā)的民事起訴在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何小姐方面認為,此案應由交通銀行返還其580萬元款項及利息,而被告交通銀行則認為其并未構成不當得利,不應承擔返還責任。此案一審判決未予支持原告請求,原告方面已上訴,目前此案仍在二審當中。記者也聯系了交通銀行要求采訪,但截至記者發(fā)稿,交通銀行方面仍未有回復。
記者查閱此案內情還發(fā)現,詐騙過程所折射的交通銀行監(jiān)管賬戶的付款安全問題觸目驚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jiān)管局都認為,交通銀行在此案中未盡相關審核義務和違反《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法規(guī)。而對于此案中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損失應算在誰頭上的法理意義上的探討,也相當具有現實意義。
案情經過
580萬首期款
入賬3天即被騙走
2011年9月,市民崔先生以何小姐的名義購買深圳市南山區(qū)新世界豪園某別墅,邱某聯系辦理這一購房交易中的銀行按揭貸款事務。邱某謊稱以何小姐名義貸款購買這套房產需要先向銀行監(jiān)管賬戶提供人民幣580萬元首期款作為擔保,而此后,何小姐于2011年9月16日將人民幣580萬元匯入交通銀行翠竹支行“交行保證金——翠竹二手樓首期款監(jiān)管賬戶”,匯款附言寫明為“購房首期款”。
而邱某則在匯款前的這段時間找到交通銀行深圳翠竹支行的零貸客戶經理李某,邱某稱近期將收到一筆580萬元的煤炭交易傭金,希望能在李某的幫助下,以二手房買賣銀行資金監(jiān)管的方式將這筆款項劃入其個人賬戶。其后,邱某在李某的幫助下,虛構了其要將名下深圳市龍園意境某復式住宅轉讓給何小姐的事實,并向交通銀行翠竹支行提供了偽造的房產資料,并在《房產交易資金委托監(jiān)管協(xié)議》中偽造了何小姐的簽名。而交通銀行方面未盡審核義務,即與邱某簽訂了另一份《房產交易資金委托監(jiān)管協(xié)議》,造成上述580萬元系邱某賣房所應收取購房款的假象。
而在何小姐匯款后僅3天的9月19日,邱某憑借偽造的房產證及假冒何小姐簽名的《付款委托書》,在李某的幫助下,交通銀行再次未盡相關審核義務,將這580萬元劃付到邱某的名下。隨后,邱某又隱瞞上述580萬元已被其從銀行轉入自己個人賬戶的真相,誘騙新世界豪園某別墅的業(yè)主將該房產過戶至何小姐名下,直至該業(yè)主發(fā)現580萬元已轉至邱某賬戶才案發(fā)。
去年3月,邱某被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但其騙取的人民幣580萬元已經陸續(xù)從其賬戶內轉賬給他人,現這筆賬款未能追回。
■案件焦點■
銀行審核緣何層層失效?
此案中,原告何小姐只有一份580萬元的銀行轉賬單是真實有效的,其他經由邱某提供給其的合同、協(xié)議、交行放款承諾書等文件都系邱某偽造,而在何小姐并未提供簽名及任何付款委托的情況下,邱某是如何繞過銀行方面的審批和審核成功實現詐騙的呢?
從邱某詐騙一案的刑事判決書中記者了解到,邱某曾為交通銀行員工李某攬儲,于是,當邱某找到李某說要收取一筆580萬元的煤礦交易傭金時,李某同意為其以二手房監(jiān)管資金的形式幫助將這筆錢轉入邱某名下。
按照交通銀行該支行二手樓交易監(jiān)管資金支付操作要求,客戶需提交辦妥交易過戶的房產證及《付款委托書》,同時支行零貸人員要登錄深圳市房地產信息查詢系統(tǒng)對房地產相關要素進行確認。而這些程序在李某這里都被省略,李某承認其知道邱某提供的龍園意境的房產證是假的,其還知道邱某是假扮業(yè)主,偽造了業(yè)主資料,并虛構將房產以580萬元賣給何小姐,即使如此,李某還是憑邱某提供的《付款委托書》通過銀行審核,把錢轉到了邱某戶名下。
有關這份《付款委托書》,法院查明,這份委托書上的何小姐的簽名是由邱某偽造的。何小姐方面代理律師認為,何小姐轉入銀行監(jiān)管賬戶上的資金要支付,需要何小姐當面在銀行工作人員面前簽署付款委托書,而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交通銀行再一次未盡相關審核義務,從而最終導致損失的發(fā)生。
根據邱某詐騙案的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交通銀行翠竹支行多次未盡相關審核義務,最終導致將上述580萬元劃付給邱某個人賬戶。而在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jiān)管局出具的相關答復意見中也表示,深圳交行在辦理該筆業(yè)務中,違反了《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九條“商業(yè)銀行應該完善資金營運的內部控制,資金的調出、調入應當有真實的業(yè)務背景,嚴格按照授權進行操作”和第七十三條“商業(yè)銀行應當嚴格執(zhí)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審核存款人身份和賬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的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賬戶或利用存款賬戶從事違法活動”。
而此外,根據交通銀行當事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李某還曾將蓋有中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公章的空白文書和空白抵押資料等交給邱某,以方便其偽造《貸款承諾書》、協(xié)議書等。而在此案外,李某還曾經為邱某做過其他資金監(jiān)管業(yè)務,該業(yè)務同樣違反交行相關規(guī)定,邱某的條件也不符合辦理二手房資金監(jiān)管業(yè)務要求,但這些都未阻止交行為邱某辦理了這些業(yè)務。
資金損失應由誰擔責?
對于存入監(jiān)管賬戶的580萬元的貨幣屬性及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原告代理律師和被告交通銀行之間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原告何小姐方面的代理律師認為,由于邱某給何小姐提供的種種文件系偽造,因此實際上,在何小姐向“交行保證金——翠竹二手樓首期監(jiān)管賬戶”匯入人民幣580萬元后,何小姐和交通銀行并未成立任何合同,因此交通銀行應該予以返還該款及正常利息。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就好比一個人存錢,其不小心存入到另一個人的賬號內,但雙方未有簽訂任何比如借款之類的合同及依據,一個人有損失,一個人不當得益,這就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不當得利”,前者有權利要求后者返還這部分利益。上述實際購房人崔先生表示,這一案件就好像“我今天去銀行存了580萬元,然后裝著我這580萬元的運鈔車在路上被劫走,然后銀行告訴我你的錢沒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而交通銀行方面則認為,涉案業(yè)務中,邱某構成對何小姐的表見代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無須承擔責任,案件涉及的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應由第三人及詐騙犯罪分子邱某自行承擔。案外第三人的重大過錯導致本案發(fā)生,銀行方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交通銀行是否取得涉案580萬元的利益。判決認為,該筆資金具有貨幣專屬性的特征,而這筆資金被邱某轉走,所以無論交通銀行對此是否存在過錯,該580萬元的利益已不復存在,交通銀行最終未取得該筆款項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80萬元利益的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對于判決,原告代理律師仍存不同觀點,他告訴記者,此前最高法院于今年3月公布的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就有一類似案例:一儲戶在工行上海鞍山路支行辦理開戶手續(xù)時,被第三人偷偷開通了“網上銀行”,而后該儲戶將2000余萬元存入該賬戶后,被該第三人以網上銀行轉賬支取。該案中,詐騙犯同樣是勾結銀行工作人員,銀行也被認為在業(yè)務操作流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最后法院判令銀行返還儲戶200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
目前,此案原告已上訴,案件仍在審理中。
銀行過錯導致存款被騙2500萬本息返還
■典型案例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第二批共計11起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這批案例中就有一起與本案有所類似的儲戶訴銀行存款合同糾紛案。
該案中,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戶經理陳某虛構該行銷售年息高達16%的一年期定期儲蓄產品,誘騙原告俞建水前往該行存款。在辦理開戶手續(xù)時,陳某偷偷代原告開通了“網上銀行”并領取了U盾,卻僅將銀行卡及“存折”交由原告。同月14日,原告與陳某、徐某簽訂一份《委托書》,約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楊浦支行2500萬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轉移,不掛失。陳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義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利用職務之便,在合同上偷蓋了工行楊浦支行的業(yè)務章。當日,原告將2091萬元存入上述賬戶,徐某則將承諾的所謂“高額息差”409萬元轉入該賬戶。當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領的U盾登錄網上銀行,將2500萬元轉賬支取后供個人揮霍。事發(fā)后,徐某、陳某等人因詐騙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單到期被告未兌付為由起訴至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兌付其存款本金250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相對于普通儲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犯罪,故銀行應當制定完善的業(yè)務規(guī)范,并嚴格遵守規(guī)范,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而陳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卻勾結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違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為原告開立網上銀行,并領取U盾交給徐某,導致涉案款項被騙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員管理、營業(yè)場所管理以及存款業(yè)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存款被騙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而俞建水的存款目的與存款被騙取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銀行應當承擔向原告返還存款本息的責任。
最高法認為,本案是一起因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攬儲業(yè)務引誘儲戶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進而騙劃存款資金,引發(fā)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的關鍵在于銀行與儲戶對存款被騙導致的損失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如何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本案中,法院結合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特點、貨幣資金所有權的變動、銀行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以及原告過錯與損失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認定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儲戶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較好地維護了儲戶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促進銀行規(guī)范交易流程、加強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曲廣寧 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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