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9月29日召開的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常委會上,表決通過了一項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的人事免職事項,決定免去山西省勞動模范、一等功榮立者、檢察榮譽勛章獲得者、二級高級檢察官張旭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法律職務。
這項免職決定,是張旭民本人2013年8月26日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遞交辭職報告后,由該院提請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而張旭民的主動辭職,則是由其實名舉報該院副檢察長嚴奴國在擔任院政治部主任期間,主持2009年的一次全院公開競爭上崗工作時,涉嫌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三年無果而引發(fā)。
回到家鄉(xiāng)的張旭民成了一名農民,開荒山、搞養(yǎng)殖。不過,他說,自己還要繼續(xù)舉報下去。
競爭上崗引發(fā)的爭議
2009年3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照《公務員法》、《檢察官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以推薦、筆試、面試的形式,對該院10名處長、18名副處長和18名處級檢察員崗位進行公開競爭上崗。此次競聘工作,由政治部主任嚴奴國擔任競爭上崗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競爭上崗工作的組織實施;干部處處長岐李娃擔任競爭上崗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推薦計票工作。
當時,包括張旭民在內的60人報名參加了處長崗位競爭。按照規(guī)定,推薦和筆試的前30名入圍面試。然而,推薦結果和筆試成績公示后,張旭民認為政治部有重大作弊嫌疑。
張旭民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反復對比了筆試標準答案后,預測自己的得票應在1/3,即100票左右;筆試成績應在80分以上。這個成績在60名競爭者中名列前茅,入圍面試是沒有問題的。張旭民作出這種判斷是有自己的依據的—幾年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評選“省級勞動模范”時,在17個支部的投票選舉過程中,他得了12票,成為該院歷史上第一個獲此榮譽的檢察官。
但在此次的競聘公示榜上,張旭民的筆試成績僅為75分,推薦票數只有37票。
張旭民當時就覺得不對勁。后來查明,政治部公示的他的37票的得票,是短缺了兩份計票表的數字。他認為:不僅自己的得票數字被人為篡改,還有一些競爭者的筆試成績和民主推薦結果也被篡改,這是政治部個別人趁檢察長、紀檢組長工作調動之際,將一部分勝出者擠掉、使一部分淘汰者入圍的嚴重舞弊行為。這種舞弊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嚴重影響了此次競爭上崗的公開、公正,更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涉嫌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
這起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案件發(fā)生后,張旭民依法就自己的得票問題提出公務員人事申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山西省委組織部指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張旭民的申訴,并組成以紀檢干部宿永旺為組長的調查組進行調查。
經調查組查明:投票推薦后,四個組畫“正”字計票,每個競聘者的公示票數均應是四份計票表的匯總。但申訴人張旭民的37票的公示票數,僅是兩份計票表的數字,短缺了另兩份的票數。
調查還查明:政治部有關人員為了應對復核,將紀檢組蓋章密封的兩袋原始推薦票隱匿,制作了兩袋與公示票數一致的假推薦票。由于沒有紀檢組公章,密封袋無法偽造,因而造假者在一袋封口糊上白紙條,偽造了計票員王繼紅的簽字,另一袋則干脆開著口子;同時,造假者將公示用的兩份計票表留下備查,將未計入公示票數的兩份計票表和匯總表隱匿,制造了“表、票、示一體化”的假象。
張旭民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調查組查明以上事實后,不敢給申訴人文字答復,卻仍然起草了一份“經對推薦票、計票表復核,申訴人得票數字均與公示的37票一致”的《調查報告》,向山西省委組織部進行了虛假報告,隱瞞了嚴奴國和岐李娃在競爭上崗工作中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問題。
為此,張旭民進行了為期3年的實名舉報。他憤怒地認為,盡管前述造假事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在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嚴奴國、監(jiān)察處處長崔峰等人的干擾下,這起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案件,最終成了一個無頭公案,不了了之。
在這種情況下,張旭民不顧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司的多次挽留,憤然辭職,以此表明自己對該院有關人員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強烈抗議。張旭民所舉報的嚴奴國,目前系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張旭民其人
張旭民,1960年出生于一個干部家庭,父親是抗戰(zhàn)時期的老黨員、老八路。他16歲上山下鄉(xiāng),到農村鍛煉,18歲到工廠當工人,22歲被選調到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忻州分院當法警,此后考錄了國家干部、考取了法律本科文憑,成為一名公訴檢察官。
1987年、1988年,張旭民連續(xù)兩屆被評為山西省、地兩級優(yōu)秀公訴人,并于1988年11月被選調至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起訴處,擔任辦案組長,承辦進入省檢察院程序的起訴案件,指導下級檢察院的起訴業(yè)務。
1993年3月,山西省紀委將雁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王福水涉嫌受賄一案移交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旭民經過認真調查后發(fā)現(xiàn),省紀委移交的王福水的受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然而,很多人認為,該案是省紀委交辦的,省檢察院是奉命辦案,作無罪處理,不好交賬。因此檢察委員會討論時,有人拿出了個折中的意見,即認定有罪,但免訴釋放。張旭民堅決反對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搞折中,一再堅持無罪的意見。但鑒于檢察委員會已形成決議,只好起草了《免于起訴決定書》。
半年后,經被告人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撤銷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對王福水的免于起訴決定,作無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個決定,給了‘奉命辦案’者一記響亮的耳光。這是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辦案史上的一個深刻教訓,同時也鞏固和增強了我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執(zhí)法理念?!睆埿衩裣驎r代周報記者坦言。
王福水案宣布無罪后不久,晉南夏縣發(fā)生了一起震驚全國、驚動中南海的案件—1994年5月2日,司馬光祠堂11尊泥塑雕像被盜,盜賊將泥頭鋸下,走私販賣到海外。新華社的《國內動態(tài)清樣》報道了這一事件后,中央高層領導批示:山西是古代文物集萃地,一定要保護好地上地下的文物。
當時,晉南地區(qū)盜掘古墓,走私、販賣文物的犯罪活動非常猖獗,而晉北地區(qū)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也屢禁不止。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山西省委組織開展了一場以打擊文物犯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為中心的“南征北戰(zhàn)”專項斗爭。
張旭民參加了是次作戰(zhàn)的核心工作。專項斗爭過程中,山西省政法委對張旭民進行了通報表彰,山西省委、省政府給他記了個人三等功,并于1996年7月提拔其擔任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起訴處副處長。專項斗爭結束后,張旭民受到山西省政法委通報表彰,山西省勞動競賽委員會給他記了個人一等功,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他“山西省勞動模范”稱號,《山西法制報》以“硬漢張旭民”為題,對他的事跡進行了詳細報道。
不過,在“南征北戰(zhàn)”辦案過程中,張旭民的腿部受了傷,至今走路仍一瘸一拐。由于腿傷反復發(fā)作,2004年,他被迫離開辦案一線,由副處長改任正處級檢察員,退居二線。2005年腿傷治愈后,他留下了跛行后遺癥,經民政部門評定,為“五級因公傷殘”。評殘以后,張旭民被安排到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新組建的巡視組工作。
在三年的巡視工作中,張旭民連續(xù)兩年在檢察官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yōu)秀,連續(xù)三年被評為優(yōu)秀黨員,并獲得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fā)的檢察榮譽勛章,其人物、事跡載入《山西省檢察機關功臣名錄》、《中國優(yōu)秀檢察官榮譽檔案》和《中國精神文明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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