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時內同一地點連搶4人
他究竟搶劫了幾次?
12月12日,南樂縣檢察院抗訴的一起搶劫案件經法院重新審理后改判。
3月18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李某購買了伸縮棍竄至南樂縣體育廣場,將縣實驗高中學生王某騙至廣場西南角的廁所內,用伸縮棍打王某,強迫其交出人民幣15元。隨后,他迫使王某將高中生武某脅迫到廁所內,用伸縮棍打、膝蓋頂手段,強迫其交出人民幣115元。李某又竄至體育廣場邊轉盤處,截住學生曹某和蘇某,用打耳光的手段強迫兩人交出現(xiàn)金共計200余元,幾次作案前后不足1小時。
2012年6月,南樂縣檢察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系搶劫一次)向南樂縣法院提起公訴,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搶劫3次,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樂縣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搶劫的地點是在縣體育廣場及周邊,一段較近的距離內,而非較長距離以上流竄作案。其基于同一個搶劫的犯罪故意,在一個小時的時間內,針對返校學生這一同一犯罪對象,在同一地點連續(xù)搶劫多名被害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認定為多次搶劫的闡述是: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特別列舉了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認定為一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一次,遂對該判決提出抗訴。濮陽市中院受理后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南樂縣人民法院重審。
南樂縣法院審理后重新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搶劫全過程為一次搶劫,判處有期徒刑6年。 (記者聶學強通訊員劉彥州閆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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