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村民在向村委會繳納了相關費用后在荒山上建造房屋,4家政府機構竟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續(xù)的情況下強行將其搗毀。6月17日上午,獲嘉縣法院對歷時近三年的兩起行政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guī)劃局、輝縣市公安局等被告拆除原告任同岳、黨保珠房屋造成損失45.46萬元和24.7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輝縣市上八里鎮(zhèn)回龍村村民任同岳、黨保珠(身有殘疾)先后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村委會同意并分別在申請表、土地補償證明上加蓋了公章。隨后,倆人繳納了相關費用,在有關手續(xù)尚未辦理好的情況下開始建造房屋。同年4月20日,在沒有下達任何行政執(zhí)法手續(xù)的情況下,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guī)劃局、輝縣市公安局和輝縣市上八里鎮(zhèn)人民政府派出80余人和10余輛執(zhí)法車將兩處在建房屋搗毀。
為維權,任同岳、黨保珠多次到法院申請立案。經河南省高級法院審查,新鄉(xiāng)市中級法院指定獲嘉縣法院對這兩起案件分別進行了審理。2011年11月,獲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guī)劃局、輝縣市公安局和輝縣市上八里鎮(zhèn)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四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2月,新鄉(xiāng)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兩名原告請求賠償損失的行政訴訟恢復審理,任同岳、黨保珠要求四被告賠償損失分別為150萬元和80萬元。
審理期間,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評估,原告任同岳、黨保珠被損毀的房屋價值分別為45.46萬元和24.7萬元。
獲嘉縣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任同岳、黨保珠請求確認被告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guī)劃局等四政府機構拆除房屋行為違法的案件已經一、二審法院審理,確認被告的拆除行為違法,現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四被告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的房屋業(yè)經司法鑒定機構評估,確定了相應價值,鑒定機構的評估價值客觀真實,應當予以認可。四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評估,對其異議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價值雖高于評估價值,但其對評估價值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予以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趙國宇通訊員陳和耀王泓毓)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