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9日17:18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劉吉強家人展示其被捕前的照片 圖片來自北京青年報
中新網(wǎng)4月29日電 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原審被告人劉吉強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生效裁判,改判劉吉強無罪。
1998年2月14日18時許,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區(qū)內發(fā)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為郭某某,頭、面部有刀傷,頸部有勒痕,現(xiàn)場有明顯被水沖過的痕跡。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案發(fā)當天傳呼過郭某某的劉吉強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訴。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吉強不服,提出上訴,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吉強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劉吉強及其親屬提出申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依職權決定對本案再審。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吉強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吉林省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劉吉強殺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請求撤銷原裁判,宣告劉吉強無罪的意見成立,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撤銷原判、改判劉吉強無罪。宣判后,劉吉強被當庭釋放。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告知劉吉強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52歲劉吉強頭發(fā)掉光
昨天的庭審地點在吉林市中院。北青報記者獲悉,庭審持續(xù)了一個多小時,參加旁聽的除了劉吉強的家屬,還有本案原辦案單位的工作人員。
上午9時許,審判長宣布開庭后,穿著便裝的劉吉強走進法庭,審判長讓法警解除他的手銬。劉吉強今年52歲,和18年前照片上的相貌差別很大,18年前他是個英俊的青年,如今頭發(fā)已幾乎掉光,僅后腦勺還有少許頭發(fā)。>>詳細
18年來3次被判死緩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余元。4月29日,法院判決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其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并實施殺人行為,故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9月1日,吉林男子劉吉強向吉林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對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個月13天,共索賠1937萬余元。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劉吉強申請按50%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索賠4349163.85萬元。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這次重審,劉吉強有兩位辯護人,新聘請的楊玉波,系吉林省檢察院公訴二處已退休的處級干部。” 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fā)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控告警方刑訊逼供,所有殺人供詞全是毒打所致。
這次重審,劉吉強有兩位辯護人,新聘請的楊玉波,系吉林省檢察院公訴二處已退休的處級干部。” 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fā)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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